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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工哺乳期間內不可減少標準工資
2022-03-03 17:06
為追討薪水,章女性將原企業某信息公司狀告法院。日前,市第二魏都區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申訴某信息公司起訴,保持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的某信息公司付款章女性8、9月薪水及25%經濟補償的宣判?! ?005年6月,章女性到某信息公司工作中,任市場經理,月薪5000元。2006年2月,章女性孕期并于8月孕婦分娩。因信息公司未付款2006年8、9月的薪水,章女性向北京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起訴訟申請辦理,規定信息公司付款欠付薪水及25%經濟補償。監察委員會裁定信息公司付款章女性以上要求賬款。
信息公司不服氣裁定,訴至一審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判宣判后,信息公司不服氣,以企業付款章女性的薪水中包含交通費、業務流程抽成款等花費,自2006年2月章女性沒有為我企業給予工作,我公司不可以付款其全額的薪水,章女性的月標準工資為1600元,我企業規定按此規范付款欠付的薪水為由起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判覺得,《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要求: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章女性給予的工資單確定其月標準工資為5000元,信息公司認為章女性月標準工資為1600元,無法給予相應的直接證據進行證明,故該企業應擔負質證不可以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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