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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對公司離、退休職工買斷工齡采用一次性清算養老保險金

        2022-04-06 16:51

        1、凡實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域,針對做到我國退休年齡規定和工作年限標準,辦理退休、退休辦理手續的,務必嚴格遵守相關要求,按月付款離休(退休)金,不可采用一次性清算離休(退休)金的方法。 2、凡依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開展養老退休金計發方法改革創新的地域,針對做到我國退休年齡規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做到要求期限(如10年或15年)的工作人員,務必按照規定按月付款其養老保險金,不可采用一次性清算離休(退休)金的方法。 3、因為公司破產、債務纏身、租用、承攬、解雇、勞動合同解除,按置充裕工作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緣故,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依照相關要求一次性付款給員工一定額度的經濟發展賠償費。在其做到退休年齡規定或再次學生就業后做到退休年齡時,凡參與離休花費社會統籌的工作人員仍由社保經辦人員單位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付款其養老保險金。 4、凡采用一次性清算離退休金的方法,務必馬上改正。 參照:關于轉發社會保障部《關于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的通告(豫勞險[1995]11號) 公布日期:1995年7月18日 實行日期:199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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