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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福利平臺:勞動合同書滿期,公司終止合同,是不是還必須付款賠償金?

        2021-04-27 14:35


        有關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賠付難題有很多,許多人覺得勞動合同書滿期,公司不愿再繼簽,規定終止合同,是不用付款賠償金的。實際上它是不正確的講解。也是HR們對于員工不太掌握勞動合同法,而避開賠償金常見招數。

        可是合同書滿期后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明確提出不繼簽的,應當付款員工補償金它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就是指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無明確停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有以下情況之一,員工明確提出或是愿意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除員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

        (二)用人公司第一次推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或是國有制企業改革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員工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十年的;

        (三)持續簽訂二次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且員工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續簽勞動合同書的。

        用人公司自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四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企業應當需注意的關鍵環節:

        1.企業須尤其注意,停止勞動合同書還要付款補償金的情況。在期滿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理應就員工在2008 年1 月1 日以后的參加工作時間付款補償金。

        2.合同書滿期后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明確提出不繼簽的,應當付款員工補償金,工作中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假如員工存有《勞動合同法》14條的狀況下規定繼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得話,用人公司回絕繼簽違反規定,應當付款員工賠償費,工作中一年付款兩個月薪水;

        3.員工不繼簽得話,除非是是以用人公司出示的新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標準減少為由才有補償金,不然無補償金。

        因而,勞動合同書滿期,由用人公司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補償金,除非是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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