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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發年終獎金 企業可獨立決策

        2022-03-22 17:22

        基本上案件

        小徐面試到某公司出任銷售業務,因企業以她的績效考評不過關為由拒發年終獎金,小徐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投訴,但監察委員會未支撐她的申請辦理。

        小徐因此又訴至人民法院,規定宣判企業付款她年終獎金及25%的經濟賠償金。

        企業則稱,獎勵金的派發歸屬于企業內部結構決策事宜,企業有獨立考評、分派獎勵的權利,且彼此在勞動合同書中也未承諾企業務必派發年終獎金。

        此外,企業的《員工指南》與《績效評估與考核管理辦法》中要求,年終獎金依據企業年度的贏利情況和員工的本人奉獻尺寸派發。而2006年,小徐所屬的單位虧本比較嚴重,因而,企業決策針對該單位的產品及管理人員均不派發年終獎金。

        小徐遞交了錄音證據,在音頻中,小徐表明了解年終獎金須經考評。

        東城法院經審判,駁回申訴了小徐的訴請。

        大法官析案

        王玉大法官:企業有權利依據企業運營收入支出情況獨立決策年終獎金是不是派發和發放規范。

        此案中,小徐所屬的企業稱其依據經營狀況,對小徐所屬的單位全部工作人員未評發2006年年終獎金,這一舉動并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

        小徐并沒有給予單位別的員工已領到年終獎金的直接證據,因此企業未對小徐派發年終獎金并無不當。而且,小徐未提交年終獎金并不附標準務必派發的直接證據,她自己也表明了解年終獎金須經考評。

        因此,企業因小徐所屬的單位虧本比較嚴重,而對該單位均不派發獎勵金應屬其獨立權利范疇。

        人民法院由此做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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