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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補償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測算數量

        2022-03-09 16:38

          經濟補償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測算數量

          案件詳細介紹:某公司因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與一部分員工終止合同,員工王某因經濟補償測算問題與企業產生異議,向仲載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每月實發送給王某的薪水為1900元/月,王某薪水由標準工資1300元 加班費300元 崗位補貼200元 房補100元+補貼100元構成,企業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除餐費100元,具體每月派發1900元。王某規定依照2000元的規范測算賠償金,而企業逐漸規定依照1300元的規范測算賠償金,后企業做出妥協,只允許依照1900元做為數量測算。

        刑事辯護律師分析:

        此案企業規定以王某的標準工資1300元測算經濟補償金是不符法律法規的,一樣,以1900元做為數量也是失誤的,王某雖每月具體拿到的薪水為1900元,但這也是企業扣除餐費后的工資額,并不是王某的勞動所得薪水,要以2000元做為經濟補償金的測算數量。

        操作指引:

        薪水是一個總金額的定義,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日夜奮戰薪水、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在預估經濟補償時,理應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測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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