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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發放工資 應發工資 經濟補償
2022-03-02 17:16
實發放工資 應發工資 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勞動合同解除或停止后,公司單位應當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測算經濟補償的“薪水”規范如何確定?實踐活動中許多公司單位在預估經濟補償金時,以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或標準工資做為測算數量,危害了員工的合法權利。這就務必了解“薪水”的含意。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的“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運行時間的薪資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實踐活動中員工的薪資一般有標準工資、應發工資、實發放工資之分。標準工資通常是用人公司給員工設置的基本工資,一般未包含加班費、補貼、補助、福利工資待遇等。應發工資就是指員工給予正常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理應得到的所有薪水,包含了標準工資、加班費、獎勵金、補貼等。實發放工資是員工每月具體得到的薪水,通常會被扣除一些花費,例如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企業所得稅,扣餐費、房費等,員工具體拿到的額度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的測算理應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數量,而不是以標準工資、實發放工資為數量。標準工資只是是員工薪水的一部分,顯而易見不可以做為經濟補償金的測算數量,而實發放工資并無法真正反映員工的工資待遇,例如公司單位不按照規定付款加班工資、拖欠工資等違紀行為都可以造成實發放工資小于員工具體的薪水,顯而易見也不可以做為經濟補償金的測算數量。
某公司因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與一部分員工終止合同,員工王某因經濟補償測算問題與企業產生異議,向仲載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每月實發送給王某的薪水為1900元/月,王某薪水由標準工資1300元 加班費300元 崗位補貼200元 房補100元+補貼100元構成,企業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除餐費100元,具體每月派發1900元。王某規定依照2000元的規范測算賠償金,而企業逐漸規定依照1300元的規范測算賠償金,后企業做出妥協,只允許依照1900元做為數量測算。
此案企業規定以王某的標準工資1300元測算經濟補償金是不符法律法規的,一樣,以1900元做為數量也是失誤的,王某雖每月具體拿到的薪水為1900元,但這也是企業扣除餐費后的工資額,并不是王某的勞動所得薪水,要以2000元做為經濟補償金的測算數量。
薪水是一個總金額的定義,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日夜奮戰薪水、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在預估經濟補償時,理應以員工的應發工資做為測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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