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探親假、年假等相關假日工資待遇問題的要求
2022-03-09 16:31
依據粵人薪[1996]19號文、勞人薪[1997]115號、省委辦公廳[1991]12號、“廣東計劃生育法”及上級領導相關要求精神實質就相關問題要求如下所示:1、工作中滿一年的宣布員工,與另一半不住在一起又不可以在工休假日內回家了定居一個大白天和一個夜里的可以享有看望另一半的工資待遇,與爸爸媽媽不了一起,又不可以在公休假日團圓,可以享有看望爸爸媽媽的工資待遇。2、合乎享有探爸爸媽媽假日工資待遇,且夫婦彼此均為獨生子的,如爸爸媽媽或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均定居在外地并合乎第一條要求,可在每四年一次看望爸爸媽媽的假日里挑選看望爸爸媽媽或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凡已按照規定享有探親假的,不會再享有干請假工資待遇。3、工作中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意五年,已轉正的每一年可休年假五天。滿五年沒滿十年,每一年可請假七天,滿十年沒滿二十年,每一年可請假十天,達到二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可請假十四天。4、工作員經法定條件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休完婚假,法定婚假時間5天,推行晚婚者(男25歲,女23周歲)提升法定婚假10天。產假:一切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提升15天,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者,提升35天,側剪增加15天,剖宮產假30天。5、工作員的另一半及直系血親身亡時,可給解決喪禮假5天,工作員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以后,經領導干部準許也可給與5天的喪假。工作員休年假、法定婚假、喪假期內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當作測算假日的日數(即以上假日沒有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6、請假期內的薪水計發,依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要求,工作員請請假全年度總計超出一個月(按30天測算)的,其超出的日數薪水(固定不動部位和活薪水一部分)機關事業單位按80%計發,超出2個月的,超過的日數薪水按60%計發,超出3個月的,超過日數自己標準工資停收。7、病事假在2個月之內的,標準工資〈固定不動部位和活薪水一部分(相同)〉全額的發送給。病事假超出2個月不滿意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標準工資全額的發送給,病事假超出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意十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按90%計發。8、探親訪友期內的薪水計發在要求探親訪友期內內標準工資照發,并可持續享有相關日常生活福利工資待遇。9、年假為工作員每一年帶薪休假歇息的假日,在年假期限內所有薪水(包含標準工資和按照規定派發的各種各樣補貼、補助和獎勵金)照發。10、女工作員假日的薪水,凡合乎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產假期內所有薪水照發,違背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要求實行。11、法定婚假、喪假期內薪水照發。12、依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測算工作員日薪水,按每月具體工作中日數21.5天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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