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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票費用報銷款能做為薪水嗎?

        2022-02-18 17:06

          案子回望:

          申請者張某于2013年5月9日進到異議人江蘇省某公司任副總,彼此口頭上承諾,該企業每個月向其發放工資9255元(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前應發工資為10000元),此外,張某每個月可以稅票費用報銷方式從企業領到現錢10000元。

          2014年2月13日,張某辭職。申請者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依照月薪20000元的規范付款2013年6月至辭職時的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

          訴訟判決:

          監察委員會覺得,費用報銷花費不屬于薪水范圍,此案中所涉及到的“費用報銷款”,是公司單位與員工出自于避開我國稅收法規規范的納 稅責任而發生的,彼此的承諾違背了法律法規且傷害了國家主權,不可評定為薪水,故裁定按月薪10000元的規范適用了申請者雙倍工資的要求。

          專業知識連接:

          1、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的 ‘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2、憑稅票費用報銷的借款,一般僅僅公司對員工因工作中產生有關花費的一種賠償,如外出期內的旅差費、餐費、長途電話費等,通常依據具體情況開展報銷。

          3、公司單位按月固定不動以稅票方法給與員工的費用報銷款,實則為避開最新法律法規的責任,違反規定了《個人所得稅法》等要求,危害了國家主權,不可評定為員工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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