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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拿企業財產折抵薪水或涉嫌犯罪

        2022-02-17 16:45

          廖女性是一家集團公司的庫房管理員。因企業托欠她5個月的薪水總共16000元,她多次催款無果,遂想起運用自身職位上的便捷自行處理,進而將庫房中一些比較熱賣的商品,悄悄的取得銷售市場上市場銷售,從這當中獲得16000元現錢,來抵稅自身勞動所得的薪水。

          沒想到,近日廖女性卻被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被判拘留二個月,判緩六個月,處以沒收財產2萬余元。請問:這也是為什么?

          觀點

          廖女性確已組成職務侵占罪。

          依據《刑法》第271條之要求,該罪就是指企業、公司或是別的企業的工作人員,運用職位上的便捷,將本企業財產不法據為己有,數額的個人行為。

          此案中,最先,廖女性的個人行為歸屬于侵吞。本罪中的侵占,包含侵權人以強占、偷盜、騙領或是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占罪本企業、公司財產的個人行為。確實,企業托欠廖女性的薪水確實,企業也具備付款的責任,但這并不代表著廖女性便擁有擅自運用企業商品來抵賬的支配權。

          次之,廖女性運用了職位上的便捷。即廖女性往往可以密秘盜取企業比較熱賣的商品,往往可以悄悄的取得銷售市場上市場銷售,是由于其立即運用了自身做為庫房管理員的方便標準。

          再者,廖女性所涉及到的金額16000元,已做到“數額”的起訴起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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