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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秋佳節過節費怎樣交稅
2022-02-11 15:56
引言:2012年的中秋節正逢遇到十一國慶,因而就牽涉到過節費,假日補助和薪水的個稅計算的問題,假如公司9月與此同時派發8月薪水、9月工資和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為您詳解。
應合拼9月份派發的收益(8月薪水 9月工資 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三險一金(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和稅收法律容許扣減的公積金)-扣減規范3500元,賬戶余額做為工資所得的應納稅額,依照新的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假如9月初派發8月薪水時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則應把9月派發的8月薪水、9月工資和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分類匯總出9月應繳個人所得稅,減掉先前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剩余的應扣個人所得稅在派發9月薪水、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時補扣
9月初發的8月薪水,在應用報稅系統時,卻發覺依然按舊個稅標準測算,這是什么原因?9月份派發8月和9月薪水,還領了中秋佳節、十一國慶過節費,又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9月1日宣布執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因為扣減花費規范和征收率產生變化、及其八九月工作交接等緣故,讓一部分公司和本人覺得疑惑。昨日,成都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權威專家接納四川新聞記者采訪,就分析薪水、薪酬所得的適用新老稅收法律有關問題,開展了詳盡講解。
市財政局稱,為推動改動后的個人所得穩定執行,成都市地稅局已機構對里對外開放學習培訓20余期,8000余名參與了學習培訓。下一步,市財政局將持續根據各個納稅人學校舉辦培訓和專題講座,根據12366稅務服務熱線電話,立即處理經營者關注的問題。
關心1
什么薪水、薪酬所得的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每個月總收入額-三險一金-扣減規范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我國稅務質監總局制訂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要求,經營者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具體獲得的薪水、薪酬所得的,應適用新稅法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而經營者2011年9月1日前具體獲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無論稅金是不是在2011年9月1日之后由繳納企業審報進庫,均應適用舊稅收法律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實際什么收益應算是“勞務報酬所得”呢?
市財政局權威專家表明,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職或是受聘而獲得的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工作年底分紅、補貼、補助及其與就職或是受聘相關的別的所得的。凡與企業存有薪水、人事部門層面關聯的工作人員,其為本企業工作中所獲得的酬勞,歸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項目繳稅范疇。
依據國家財政部和我國稅務質監總局的相應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依照我國或省(區、市)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比率或方法具體繳付的“三險”,免稅個人所得稅;本人依照我國或省(區、市)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比率或方法具體繳付的“三險”,容許在本人應納稅額中扣減。企事業單位各個單位超出要求的比率和規范繳付的“三險”,應將超出一部分劃入本人本期的薪水、薪酬收益,計稅個人所得稅。各個單位各自在沒有超出員工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12%的力度內,其具體存繳的公積金,容許在本人應納稅額中扣減,企業和員工本人存繳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能超過員工工作中地所屬設區大城市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各個單位超出以上要求占比和規范繳付的公積金,應將超出一部分劃入本人本期的薪水、薪酬收益計稅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簡易的計算方法,應納稅額=每個月總收入額(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工作年底分紅、補貼等)-三險一金(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和稅收法律容許扣減的公積金)-扣減規范3500元。
關心2
9月發過8月、9月薪水和中秋國慶補助怎樣算?
只需9月發的 工資所得的隸屬期都算9月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應繳的稅金,按月計稅,由義務人或是繳稅扣繳義務人在下月15日內繳入財政”。但在操作過程中,許多企業將8月收益放進9月派發,那在這里情形下,“按月計稅”理應了解為8月或是9月呢?
市財政局個人所得稅權威專家表述稱,“按月計稅”就是指依照經營者每個月具體獲得的收益計稅,并不是按次計稅。以9月為例子,就是指9月1日~30日期內具體獲得的收益累計,無論9月份派發8月、9月或10月薪水,只需是9月1日~30日具體派發,則其收益累計做為稅收法律9月工資所得的,其所得隸屬期是9月,而不是各企業工資條上的派發月。在個稅軟件入錄所得的隸屬時間就是指稅收法律工資所得的隸屬期———9月。
假如公司在9月內各自派發8月薪水、9月工資和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按稅收法律要求,應合拼9月份派發的收益(8月薪水 9月工資 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減掉三險一金(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和稅收法律容許扣減的公積金),再減掉扣減規范3500元,賬戶余額做為工資所得的應納稅額,依照新的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關心3
9月初發的薪水為什么有的按舊稅收法律扣了?
9月1日~15日審報 系統軟件默認設置為8月
一部分企業先前體現,在9月初派發8月份薪水,接著在應用報稅系統時,發覺系統軟件的個稅起征點依然是2000元。這種企業很迷惑不解,是否報稅系統滯后效應造成的呢?
市財政局個人所得稅權威專家稱,報稅系統并沒有落后,《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應繳的稅金,按月計稅,由義務人或是繳稅扣繳義務人在下月15日內繳入財政”。說白了“下月15日內繳入財政”,指薪水、薪酬所得的應繳的稅金,繳納企業本月繳納后,下月15日內審報到稅務機關單位,即申報期為下個月1日~15日。
2011年9月執行新稅法,在其中9月1日~15日申報期審報的工資所得的隸屬期是2011年8月,審報的個人所得稅為8月1日~31日具體派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舊稅收法律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該申報期個稅軟件審報時,系統軟件默認設置所得的隸屬期是8月,按舊稅收法律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實行;10月1日~15日申報期審報的工資所得的隸屬期是2011年9月,審報的個人所得稅為9月1日~30日具體派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新稅法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該申報期個稅軟件審報全自動按新稅法測算。
為確保新稅法的恰當貫徹落實,對9月1日~30日具體派發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企業財會人員應在9月1日~15日申報期取得成功審報8月工資所得的后應用個人所得稅智能管理系統7號補丁包公司端手機軟件更新包開展9月工資所得的的手機軟件入錄工作中,并于10月1日~15日到負責人稅務機關單位審報。
關心4
按舊稅收法律扣了還能改不?
可分類匯總應繳個人所得稅再減已扣個稅
那麼,針對那種在9月初按舊稅收法律繳納了8月個人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是不是也有修改的機遇呢?
對于此事,市財政局個人所得稅權威專家表述稱,假如公司9月與此同時派發8月薪水、9月工資和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9月初派發8月薪水時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則應把9月派發的8月薪水、9月工資和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分類匯總出9月應繳個人所得稅,減掉先前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剩余的應扣個人所得稅在派發9月薪水、中秋佳節、十一國慶節日補助時補扣。
繳納企業應在9月全部收益派發完后,分類匯總應繳納薪資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入錄個稅軟件系統軟件,于10月1日~15日到負責人稅務機關單位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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