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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新勞動法賠償費要求是啥?

        2022-02-09 17:31

        一、新勞動法賠償費要求是啥?

        1、有關薪水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與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分類匯總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薪水所得的與經濟補償所得的理應分別測算個人所得稅。

        2、有關因工作終止合同所獲得的經濟發展補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合同到期停止,公司也必須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針對員工因工作終止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的個稅計算現階段我國稅收法律尚沒非常的要求,緯向稅務局掌握,稅務局的回應是:在我國沒有頒布特殊規定以前,員工因工作終止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的個稅計算不享有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的個稅計算的特殊政策,應當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征繳個人所得稅。

        3、有關員工因競業限制獲得的經濟補償

        對于此事我國現階段亦沒有尤其之要求,稅務局的回應是:在我國沒有頒布特殊規定以前,員工因競業限制獲得的經濟補償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征繳個人所得稅。故理應提示員工的是,假如員工期待一次性獲得競業限制賠償金,則其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很有可能較多,假如分月領到競業限制賠償金,則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相比較少。

        二、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由此,在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若為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消除,公司單位則需付款經濟補償;若為員工明確提出,則不用付款經濟補償。

        總的來說,員工上班不滿意六個月的,按大半個月薪水的規范付款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個月薪水的規范付款經濟補償,沒有最大期限的限定;針對高收入者,即員工月薪水高過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規范付款經濟補償,且付款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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