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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加班工資是按標準工資測算嗎

        2022-01-12 16:09

        一、員工加班工資是按標準工資測算嗎?

        加班工資并不是依照標準工資測算的,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依照下列根據明確:

        1、假如勞務合同中有確立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列為測算范疇。

        2、假如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3、推行計件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間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4、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當初的最低工資的,理應以日、時最低工資為數量。

        二、加班費怎么計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件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公司單位分配增加運行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部門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超出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繳納員工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總的來說,僅以標準工資做為員工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肯定是不科學的,若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政府機構要求的最低工資,必須以每鐘頭的最低工資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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