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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有關加班調休還能拿薪水嗎?

        2021-12-14 16:57

        一、勞動合同法有關加班調休還能拿薪水嗎?

        顯而易見是理應得到薪資待遇的,補休并不意味著曠職或是不工作中。員工在歇息日是因為作業必須,經單位長準許而實現的加班加點,可以享有因加班加點而發生的調請假。員工享有調請假時,應考慮到本單位的工作計劃,并提早分配好工作交接。員工享有調請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后附帶經理準許的加班申請單。補休假日內,僅有薪酬,沒有福利。薪酬規范為員工自己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測算方法為:日標準工資=月標準工資/21(計算方式下列皆同)。

        二、《勞動法》有關的要求:

        1、第四十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條 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 要求向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 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是提供勞動者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必須確定的是,補休的差別可以由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評定,法律法規上要求了針對休息日工作中的還要付款要求規范的加班費,因此員工不愿意補休的,可以回絕補休解決,并規定公司單位依照加班加點的主要規范來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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