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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費,加班工資大半年一結違反規定嗎?
2021-11-05 16:18
一.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費
我國對職工的法律規定上班時間有明文規定,依規按照規定付款員工加班工資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明文規定,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女職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相對應占比付款加班費。這一要求無職位之分,只需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之外給予了工作的,用人公司就理應付款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大半年一結違反規定嗎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嚴格遵守勞動定額規范,不可逼迫或是變向逼迫員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的,理應依照相關要求向員工付款加班工資?!蹦銈?a href="http://www.hydamc.com/" target="_blank"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企業要求加班加點30天上就可以給加班工資或是周六周日不加班加點扣費的作法,全是在變向逼迫你們加班加點,這種作法是違背《勞動合同法》要求的。
第二,《關于職工加班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50號文檔第一條要求“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和分配女職工在歇息日工作中又不可以休假的,仍應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一),(二)項要求付款員工加班費,即: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150%的薪水酬勞;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勞。第三條要求測算日夜奮戰薪水應依照勞社部發[2008]3號文檔要求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換算日薪水,鐘頭標準工資,即日薪水=月薪資/21.75天;”根據之上要求,能夠確立回應你的是你們企業要求大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加點的數量要超出30天左右的日子才給加班工資,是不正確的。恰當的作法是依照你們加班加點的具體日數依照薪水200%的規范付款加班工資。日工資核算規范依照以上第三條要求的實行。
第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申請仲裁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你們企業假如工作責任重,必須員工加班加點,要征求員工允許才能夠,假如員工不同意加班加點,企業是無法逼迫的,是可以不加班加點的,與此同時企業是不可以扣減你們薪水的。而你們企業逼迫你們加班加點,是違規的??勰銈冃剿彩沁`背法律法規,比較嚴重損害你們利益的個人行為,你們能夠根據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訴訟或是監督檢舉的方法維護保養利益,規定企業糾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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