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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后還需要加班加點么?

        2021-09-26 16:10

        一、員工離職后還需要加班加點么?

        員工離職的,是必須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的方式通告用人公司的,員工在這里一個月以內是理應照常上班的,離職期滿之后,能夠 規定用人公司付清員工全部薪水及其為其申請辦理離職流程和社保轉移辦理手續。沒有提早30天明確提出辭職,用人公司也不會有《勞動合同法》38條的狀況,員工立即遞交離職報告就離開,這個時候便是違規了,給用人公司產生的立即財產損失、招騁員工發生的花費,用人公司能夠 規定員工擔負。離職即辭掉職位,是員工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或勞務關系的個人行為。離職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是依規馬上消除勞務關系,如用人公司對員工有暴力行為或威協個人行為逼迫其工作、不按協議承諾付款薪水等,員工能夠 隨時隨地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規定;

        二是按照員工自身的挑選,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

        三是向用人公司提交申請,彼此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員工在試崗內提早三日告知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第三十八條 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員工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未依照勞務合同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保費的

        (四)用人公司的工作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員工離職的情形下,必須 依照勞動法中的有關要求來實行,一般狀況下理應提早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并對有關人力資源工作開展工作交接,假如因員工離職導致了集團公司的損害,企業有權利規定賠付,詳細情況下理應與勞動部門的人力資源部商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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