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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業:換工作者的金箍

        2021-09-15 16:24


        近日,企業以該3名老員工違背竟業協議書為由,依次對這3名員工提到勞動仲裁,并取得成功維護保養了集團公司的合法權利。這3名老員工因違背竟業條文,各自被裁定賠付企業二十萬至五十萬的合同違約金。

        毀約——經理換工作后,變成對手的“帶隊”

        成某在三人中最開始進到企業,1998年被聘請為集團公司的經理,在企業股東會領導干部下全方位負責管理企業各類業務流程。

        在作業期內,成某與企業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彼此承諾:在擔任期內及聘請關聯結束后三年內,成某不獲得與聘請企業生產制造同行業,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的別的企業就職。任何一方毀約,均需向另一方付款合同違約金五十萬元。與此同時,靈展企業付款成某竟業賠償費。

        2003年2月,成某以人體緣故向靈展企業離職。2004年5月,靈展企業從相關顧客處不經意獲知,成某在蘇州市某公司就職,并且為該企業接團參加有關商務活動,與靈展企業進行市場需求。靈展企業馬上與成某聯絡,但成某覺得,自身曾經與企業簽署的竟業承諾失效,自身當前的個人行為并沒有損害靈展企業利益。

        因此,靈展企業向所在城市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規定成某再次執行竟業責任,并付款合同違約金RMB五十萬元。

        仲裁庭覺得,成某與靈展企業簽署的竟業協議書合理合法合理。成某的方式觸犯了彼此竟業承諾,應負責合同違約責任,遂裁定成某停止與現就職企業的勞務關系,并擔負合同違約金RMB三十萬元。

        成某不服氣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訴。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成某與原企業簽訂竟業協議書合理合法合理。成某的方式觸犯了有關竟業責任,仲裁委員會裁定上訴人付款被告合同違約金RMB三十萬元,而上訴人在起訴中申請辦理減少承諾合同違約金,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彼此承諾合同違約金酌情考慮給予調節,遂裁定成某向靈展企業付款合同違約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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