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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炎疫情期內薪資待遇規范

        2021-09-10 15:48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淮付款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按相關要求派發生活費用。
        相關法律法規等根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
        商議解決疫情防控期間的福利待遇難題
        適用商議未返崗期內的薪資待遇。在受新冠疫情直接影響的推遲開工或未返崗期內,對用完各種請假仍不可以保證正常的工作或別的不可以保證正常的工作的員工,具體指導公司參考我國有關停產、停工期內工資支付有關要求與員工商議,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淮付款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按相關要求派發生活費用。
        適用艱難公司商議薪資待遇。對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公司生產運營艱難的,激勵公司根據協商民主程序流程與員工商議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倒班、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對暫未工資支付工作能力的,要幫助公司與公會或職工監事商議推遲付款,協助公司緩解流動資金工作壓力。
        確保員工薪資待遇利益。對因依規被防護造成不可以保證正常的工作的員工,要引導公司按一切正常工作付款其薪水;隔離期完畢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開展醫治的員工,按醫療期相關要求付款薪水。對在春節長假增加假期內因疫情防控不可以請假的員工,具體指導公司先要分配調休,對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規付款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員工因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用人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淮付款員工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正常的工作,則付款給員工的勞務報酬不能少于本地的基本工資規范;若員工沒有給予正常的工作,應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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