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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炎疫情期內不發工資違反規定嗎

        2021-09-09 17:13

        肺炎疫情防護期內不給員工以薪水不是正規的,被防護工作人員有工作崗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付款其防護的時候的工作中酬勞。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己經產生甲類傳染病病案的場地或是該場地內的指定范圍的工作人員,所在城市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能夠執行隔離措施,并與此同時往上一級市人民政府匯報;收到報告單的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理應及時做出能否準許的決策。上級領導市人民政府做出不予以準許決策的,執行隔離措施的市人民政府理應馬上解除隔離對策。
        在防護期內,執行隔離措施的市人民政府理應對被防護工作人員給予生活保障;被防護工作人員有工作崗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付款其防護的時候的工作中酬勞。
        隔離措施的消除,由原決策行政機關決策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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