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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看待《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ldquo;最低工資標準&rdquo;?

        2021-08-13 15:39

        怎樣看待《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標準”?

          2004年3月1日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社會保障部第24號令)第三條要求,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下,用人公司依規應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

          根據以上要求第十二條,在員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狀況下,用人公司應付款給員工的薪水在去除以下各類之后,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1)增加上班時間薪水;(2)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3)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員工的福利工資待遇。員工因為自己緣故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未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不適合本要求。

          依以上要求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和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方式。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適用全日制教育學生就業員工,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適用非日制學生就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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