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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工作和社保有關調節江蘇公司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

        2021-08-12 15:20

        江蘇工作和社保廳

        有關調節江蘇公司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

        蘇勞社勞薪 [2004]14 號

        各市區、縣(市)市人民政府,省各相關企業

        依據 2004年3月1日起實行的《最低工資規定》(我國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委第 56 命令)的要求,為確保員工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員的基本上日常生活,提升城區中低收入住戶的收益,2021年,我國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調節,經省委允許,受權我廳公布,實際調節建議通告以下:

        一、調節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節的我省公司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一類: 620元/月 (原540元/月)

        二類: 500元/月 (原450元/月)

        三類: 440元/月 (原390元/月)

        四類: 360元/月 (原320元/月)

        (二) 調節的鐘點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一類: 5.2元/鐘頭 (原4.6元/鐘頭)

        二類: 4.2元/鐘頭 (原3.8元/鐘頭)

        三類: 3.7元/鐘頭 (原3.3元/鐘頭)

        四類: 3.1元/鐘頭 (原2.7元/鐘頭)

        (三)以上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沒有員工本人依規交納的最少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用人公司在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或是鐘點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做為付款規范時, 應再行付款并向相關組織交納員工本人依規交納的最少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二、各市區城區、縣(市、區)現實行的類型如要變化,應依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要求,在本通告發布之今后 20 天內,由各市區市人民政府明確提出主管機關內的實際類型調節計劃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核。

        三、調節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由直轄市市人民政府在要求限期內向型社會發展發布。

        四、調節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 2004 年 7 月 1 之日起實行。

        二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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