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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享有貨幣性褔利不征個人所得稅

        2021-03-10 14:26

          是不是只需是發送給職工的褔利,都需要列入當月的薪資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經營者從多處之上獲得的收益能否由經營者自身挑選繳稅地?接到未蓋上財務專用章的稅票可否在公司個人所得抵扣?

          新聞記者7日從國稅總局獲知,國家稅務總稅務服務司對于最近納稅咨詢服務項目的熱點話題開展了統一解釋。

          公司在平時生產運營主題活動中,常常會產生員工福利開支的狀況,那麼做為員工是不是只需是發送給職工的褔利就需要列入當月的薪資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服務司詳細介紹,依據個人所得的要求標準,針對發送給本人的褔利,無論是現錢還是商品,均應交納個人所得稅。但現階段針對團體享有的、不可缺少的、貨幣性方法的褔利,正常情況下不征繳個人所得稅。

          當今經營者從多處之上獲得收益的狀況愈來愈廣泛,應當在哪里交納個人所得稅?能否由經營者自身挑選繳稅地?

          稅務服務司表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一條第一項要求,對從多處或是多處之上獲得薪水、薪酬個人所得的,經營者能夠 自主挑選并固定不動向在其中一處就職受聘企業所在城市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有關稅務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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