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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扣稅特惠在嗎?怎么發最合適?記牢這一時間范圍!

        2021-03-05 13:53

        年終獎扣稅特惠在嗎?怎么發最合適?記牢這一時間范圍!

        新個稅法發布,一石激起千層浪,那麼,新政策執行后,年終獎扣稅也有特惠嗎?我邀約權威專家開展深層次分析!來了解一下!


        實例詳細介紹


        小泉是某公司HR,聽聞新個稅法要執行了,她非常關心年終獎金的派發難題。


        “之前大家年終獎金全是春節前派發,隨后再平攤到各月開展稅收計算,2020年新個稅法有一個按年扣減六萬后算起的要求,公司領導說要提前分配起來,該怎么分配?”


        小泉所屬的公司為激勵職工,每一年不但會按照規定派發十三薪,還會繼續給銷售業績出色的職工派發金額很大的年終獎金,這基本上占了許多職工薪資的一半,假如派發不穩妥,非常容易引起異議。


        因而,在新個稅法發布的情況下,小泉特別是在慎重,她尤其想掌握2020年的年終獎金是不是也有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公司而言,年終獎金何時發才最好?

        解釋


        以2018年和2019年為分界線


        前后左右派發區別大


        上海華天成法律事務所合作伙伴王冰表述,此次個人所得改動以前,稅收法律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征繳方法,以月薪水為應納稅額個人所得。


        原年終獎稅收特惠


        在新個稅法起效后無效


        2018年個人所得改動的一大關鍵點,便是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劃入綜合所得,采用“年”度測算收益的方法。年終獎金做為全“年”收益,劃入本年度綜合性測算,自然理所應當。


        因此能夠預料的是,國稅總局2005年9號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在新《個人所得稅法》起效后當然無效。


        個人所得稅應以“個人所得”時間


        做為繳稅責任造成與明確的時間


        王冰覺得,說白了個人所得稅,應以“個人所得”時間做為繳稅責任造成與明確的時間,而不是以“勞動所得”做為繳稅責任造成與明確的時間。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確立,“經營者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具體獲得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應可用稅收法律改動后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經營者2011年9月1日前具體獲得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不管稅金是不是在2011年9月1日之后進庫,均應可用稅收法律改動前的扣減花費規范和稅率表,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痹撐募倪壿嬓约词莻€人所得稅的測算與扣除的明確以“具體獲得”為標準。


        這一難題明確以后,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金應當何時派發也就確立了。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征繳


        2019年1月1日后不能平攤


        《個人所得稅法》改動宣布起效時間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前依然可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以前(包含當天)針對個人所得稅采用按“月”征繳的方法,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包含當天)派發的年終獎金,可用老現行政策明確的測算方法,除于12,平攤到每個月份各自測算。


        2019年1月1日以后(包含當天)派發的年終獎金,以“具體獲得”為標準,早已組成2019年的收益,不應該平攤到2018年的每個月份,應記入2019年個人所得,與2019年度的別的綜合所得一起列入本年度個人所得,在扣減六萬元免征額之后依據賬戶余額區段可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



        總結一下


        2018年度年終獎金——


        ■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派發,能夠除于12,平攤到每個月份各自測算征收率,而且不記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派發,不可以除于12分分攤每個月份各自測算征收率,應記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拼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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