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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專業:別再問了!年終獎金究竟該怎么發?官方網回應了!

        2021-03-05 13:53

        會計專業:別再問了!年終獎金究竟該怎么發?官方網回應了!

        針對2020年年終獎金究竟該怎么發?許多小伙伴們資詢小白,那麼今日就給大伙兒共享一下官方網怎么講的。

        資詢難題


        1、新版本個人所得執行之后,一次性年終獎的派發是不是還能夠延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2、新版本個人所得執行之后,公司假如方案派發2018年度職工的一次性年終獎,分配在2018年12月底派發與在2019年1月份派發是不是記稅額度會出現差別?

        3、新版本個人所得執行之后,新版本工資薪金所得個稅起征點、征收率、速算扣除數從2018年10月1日起逐漸應用,是不是適用之后本年度獲得的年尾一次性獎金收益的個稅計算?

        官方網回應

        廣東稅局:


        尊重的經營者:你好!您資詢的難題已收悉,現回應以下:


        在2018年第四季度獲得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能夠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相關要求和記稅方式交納稅金,但全年度一次性獎金記稅方式,經營者在一個繳稅本年度內只有享有一次。


        實際計算方式以下:


        將全年度一次性獎金除于12個月后的商數,依照稅務總局〔2018〕98號文檔中應附的新月度稅率表搜索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針對在獲得年尾一次性獎金的本月,本人薪資小于5000元的,能夠先從全年度一次性獎金中減掉“本月薪資小于5000元的差值”,就其賬戶余額按所述方法搜索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測算稅金


        2018年10月以前,假如您早已應用過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政策優惠,依照要求,2020年四季度派發的獎勵金,不可以再可用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現行政策,理應劃入本月工資薪金所得,分類匯總個人所得稅。


        2019年派發2018年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尚需進一步確立。


        之上回應僅作參考,如有疑問熱烈歡迎撥通12366資詢。非常感謝您對廣東省12366稅務服務工作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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