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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拿不上薪水該怎么辦
2021-06-09 17:06
員工自動離職拿不上薪水該怎么辦
全自動用人公司理應付清薪水,但員工理應損失賠償,用人公司不清算薪水可向勞動監察舉報,還可以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訴訟。
自動離職,指員工依據用人公司和本身狀況自動離職,而強制消除與用人公司的勞務關系的一種個人行為。因離職或規定終止合同未準,自動離職或毀約離開;未注明緣故不告而別;受優渥工資待遇引誘私自“換工作”等均屬自動離職。歸屬于違反規定終止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8條要求,因而對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用人公司規定員工損失賠償的,理應擔負證明責任。
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的要求,以各種各樣方式付款給員工的薪水酬勞。員工投入了工作,用人公司即應依照合同書承諾的規范付款酬勞。依據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要求,不論是終止合同是不是合理合法,用人公司均應在終止合同之時一次性付清薪水。
損失賠償與付清薪水是不一樣的法律事實,二者理應各自測算,合拼清算。用人公司不開展薪水清算的,員工能夠向勞動監察舉報,還可以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訴訟。
下列是法律法規,供您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員工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違背勞動合同書中承諾的保密性責任或是竟業,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社會保障部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理應嚴苛依照《勞動法》的要求,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員工自動離職歸屬于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理應依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擔負承擔責任。
社會保障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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