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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的工傷賠付義務與民事賠償責任

        2022-10-09 15:53

        安全事故的工傷賠付義務與民事賠償責任競合該怎么辦

        安全事故義務與人身損害義務產生競合時,用人公司僅擔負工傷賠付義務,由單位之外的第三人(侵害人)擔負民事賠償責任。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目的不僅僅在于賠償受害者,更是為分散化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性。

        安全事故義務與第三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個性質不一樣的職責,二者之間不屬于連帶關系。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依照法律規定理應參與工傷險綜合的用人單位員工,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傷害,員工或是直系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公司擔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告之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解決。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員工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要求第三人擔負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難看出,安全事故受害者具有工傷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請求權,可是,不具有并向用人公司既規定工傷賠付又要求賠償損失的雙重賠償請求權;工傷賠付請求權只有向用人公司要求,賠償損失請求權只有向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要求;用人公司不相同擔負工傷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義務。用人公司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賠付義務競合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在義務范疇之內以真正的工傷賠付替代民事訴訟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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