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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年終獎金的有關專業知識有什么

        2021-06-04 15:55

        有關年終獎金的有關專業知識有什么

        一、年終獎金特性是啥?

        答: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一)計時工資;(二)計時工資;(三)獎勵金;(四)補貼和補助;(五)日夜奮戰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中國統計局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確立獎勵金的范疇包含年終獎金。因而,年終獎金列入職工薪酬,屬薪水特性。

        二、法律法規用人公司務必付款年終獎金嗎?

        答:法律法規仍未強制性要求用人公司務必向員工付款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派發一般是根據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或是與員工的承諾。實踐活動中,用人公司付款年終獎金一般會考慮到年度企業的經濟收益和員工的績效考評狀況來明確,年終獎金的派發時間,用人公司可追究其。

        三、員工認為年終獎金需質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要求,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對自身明確提出的認為,有義務給予直接證據。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員工認為年終獎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一般會規定員工給予直接證據證實用人公司需付款年假的有關直接證據,例如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勞動合同書中的有關承諾這些,這就規定員工需具有基本上的直接證據觀念,平常需保存有關直接證據。

        四、實踐活動中也有一種狀況,用人公司要求員工務必工作中到年末(一般為12月31日)才可以得到 年終獎金,年末以前辭職則不可以得到 年終獎金,這類承諾是不是合理合法呢?

        答:從公平公正視角考慮,員工雖未工作中到年末,用人公司也理應依照員工具體上班時間開展換算按占比向工作付款獎勵金。有一些地域的地方法規對于此事亦干了明文規定,如《深圳員工工資支付規章》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勞務關系消除或是停止時,員工月度總結獎、一季度獎、年終獎金等付款周期時間沒滿的薪水,依照員工具體上班時間換算計發。

        五、員工本年度工作中期滿,但年終獎發放時間在下本年度3、4月份,用人公司在管理制度中或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凡在發獎金日以前離去企業的員工都沒有權利拿年終獎金”是不是合理?

        答:根據年終獎金屬薪水特性,故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的年終獎金事實上歸屬于員工薪水的一部分,員工本年度已工作中期滿,就可享有本年度年終獎金,用人公司不可以以派發時間沒到而隨便給予扣發?!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要求,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員工在辭職時,假如員工可以質證證實存有年終獎金,用人公司理應依規向員工付款員工理應得到 的年終獎,用人公司要求“凡在發獎金日以前離去企業的員工都沒有權利拿年終獎金”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存有法律糾紛。

        六、年終獎金需記入未訂勞動合同書的二倍薪水中嗎?

        答: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自勞動力生效日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個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生效日向員工每個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用人公司付款的年終獎金是不是需記入二倍薪水的數量?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有二種建議:一種建議不是記入,以廣東省為意味著,廣東高院覺得,二倍薪水差值的測算數量為員工本月勞動所得薪水,但不包括下列二項:(一)付款周期時間超出一個月的勞務報酬,如一季度獎、大半年獎、年終獎金、年底雙薪及其依照一季度、大半年、年清算的業務流程抽成等;(二)不確定付款周期時間的勞務報酬,如一次性的獎勵金,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補貼、補助等。也有一種建議是按占比平攤記入,以江蘇省為意味著,江蘇高院覺得,用人公司因未與員工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而應每個月付款的二倍薪水,依照員工本月的勞動所得薪水給予明確,包含計時工資或是計時工資及其日夜奮戰薪水、獎勵金、補貼和補助等貸幣性收益。員工當月薪包括一季度獎、大半年獎、年終獎金的,應按平攤后該月具體勞動所得獎勵金數給予明確。

        七、測算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不是包含年終獎金?

        答:勞動法條例全文第二十七條要求,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的月薪依照員工勞動所得工資核算,包含計時工資或是計時工資及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等貸幣性收益。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依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測算。員工工作中不滿意12個月的,依照具體工作中的月數測算平均收入。員工可以質證證實的年終獎金屬員工勞動所得薪水的一部分,理當平攤到本年度月中給予明確。

        八、認為年終獎金的仲裁時效?

        答:因年終獎金屬勞務報酬特性,根據關于勞動仲裁調解仲裁法要求,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一年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系停止的,理應自勞務關系停止生效日一年內明確提出。因此 ,員工認為年終獎金,最晚理應在辭職后一年內認為,不然會缺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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