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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拖欠工資,離開可以申請補償嗎

        2022-09-08 17:16

        你們單位拖欠工資可以申請補償嗎,當然是可以的啊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發放日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該約定不得違反“按月支付”的原則。若超過時間未發放的,即屬于拖欠工資,為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可以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系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二、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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