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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亡后,家屬應當怎樣申請賠付

        2022-08-29 17:06

        工亡后,家屬應當怎樣申請賠付

        1、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資料。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單位存有勞務關系(包含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理應包含安全事故的時間也、地址、因素及其員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概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理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更正的所有原材料。申請者依照書面告知規定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理應審理。

        3、對事故傷害開展核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據審批必須能夠對事故傷害開展核查,用人公司、員工、工會組織、醫院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幫助。職業病診斷和確診異議的評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核查。

        4、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審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并通知函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員工所屬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證據確鑿、權利與義務很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15日內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做出工傷申請確定必須以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觀點為基礎的,在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未做出結果期內,做出工傷鑒定所決定的期限中斷。

        5、開展職業病鑒定。員工發生工傷,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理應開展職業病鑒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作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能夠在接到該鑒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型省、自治州、市轄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再度鑒定申請。省、自治州、市轄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作出的職業病鑒定結果為最后結果。

        6、勞動能力復診評定。自職業病鑒定結果做出之日起1年之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屬單位或是社保經辦機構覺得殘廢狀況發生變化,能夠申請勞動水平復診評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單位存有勞務關系(包含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理應包含安全事故的時間也、地址、因素及其員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概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理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更正的所有原材料。申請者依照書面告知規定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理應審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據審批必須能夠對事故傷害開展核查,用人公司、員工、工會組織、醫院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幫助。職業病診斷和確診異議的評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核查。

        員工或其直系親屬稱之為工傷事故,用人公司不認為是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擔負證明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審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并通知函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員工所屬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證據確鑿、權利與義務很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15日內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

        做出工傷申請確定必須以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觀點為基礎的,在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未做出結果期內,做出工傷鑒定所決定的期限中斷。

        第二十一條 員工發生工傷,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理應開展職業病鑒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接到職業病鑒定審核后,理應以其創建的醫療服務專家組中隨機選擇3名或是5名相應權威專家構成專家團,由專家團明確提出鑒定評語。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依據專家團的鑒定評語做出工傷職工職業病鑒定結果;如果需要,能夠授權委托具有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幫助開展相關臨床診斷。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理應在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辦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職業病鑒定結果,如果需要,做出職業病鑒定結果期限可延長30日。職業病鑒定結果應當立即送到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作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能夠在接到該鑒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型省、自治州、市轄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再度鑒定申請。省、自治州、市轄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作出的職業病鑒定結果為最后結果。

        第二十八條 自職業病鑒定結果做出之日起1年之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屬單位或是社保經辦機構覺得殘廢狀況發生變化,能夠申請勞動水平復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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