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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多少

        2022-08-19 15:55

        一、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多少

        1、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工作合同的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2、用人公司在試用期內理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書,并按照月支付工資。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規章制度。最低工資標準具體的規范由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報國務院辦公廳辦理備案。

        用人公司付款員工薪水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

        二、試用期內是不是一定要簽訂合同

        1、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試用期合同肯定是不行的。實習期只有存有與勞動合同期限內。因而實習期一定要簽訂合同。

        2、公司可以對新入員工設置實習期,很多企業為了能讓自身占據主動,防止被“股票被套”,通常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署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書或者只簽署一紙“試用期合同”,事實上這種行為得不償失。

        3、現行法律要求,公司同員工未簽訂合同但存有勞動關系的做為確認勞動關系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作為確認勞動關系,企業需要停止務必提早30天通告員工并應依規賠償;法律法規還規定,只簽署試用期合同的,實習期不成立,該“實習期”即是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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