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年假是員工的福利或是支配權
2022-08-19 15:43
在線專家:北京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仲裁員、勞動合同法權威專家 魯志峰 Q:本公司要求,員工假期,探親假和年假只能選擇一個。也有一位朋友的企業,要求工作中未滿兩年的員工,不可享有探親假和年假。請問一下,年休假和探親假究竟是一種員工的福利或是支配權?假如是支配權,該如何維護保養?我國是不是也有明確規定,年休假和探親假只有享有一個? 北京市 jody A:《勞動法》第45 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員工連續運行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秶鴦赵宏P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要求:凡在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集體所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夫妻不住在一起,又無法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受本規定看望配偶的工資待遇;與父親、媽媽也不住在一起,又無法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受本規定看望爸爸媽媽待遇。由此,不論是年假或是探親假,全是員工的一項支配權。只需標準具有,能同時享有。 自然,年假和探親假的應用范圍是有所區別的,前面一種適合所有特性企業的所有員工,后者只是針對國有制特性企業的固定員工。因而,僅有國有制特性企業的固定員工才能夠與此同時享有年假和探親假,別的員工只有享有年假。 關于如何維護保養權利的難題,《勞動法》第89 條規定, 用人公司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對員工造成危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你能向勞動監察部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支配權。 Q:我去溫州市的一家公司工作中,卻被派往企業在紹興市的子公司,但沒有簽訂合同。在企業上班了20 天之后,還沒過一個半月的實習期,因覺得公司環境不適合自己發展趨勢,我便遞交了離職報告。后來的我尋找企業結算工資,結論溫州市公司總部和紹興市分公司財務推卸責任,一直沒有幫我結算工資。 請問一下,我的工資該向誰要回? 浙江省 孫先生 A:最先理應明確一點,企業不和你簽訂合同而只承諾實習期的辦法是不合規的,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在工作合同中約定實習期。《勞動法》第32 條第1 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隨時可以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包含確認勞動關系)?!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9 條規定:勞務關系彼此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需在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時一次性付清員工薪水。 你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不論什么緣故,企業都應當立即和你還清薪水。有關向誰要工資問題,就是為了確認勞動關系的核心。因為你也是“溫州公司”招收的員工,也是以溫州公司名義派到紹興分公司的,且子公司一般不具有主體資格。因而,你勞務關系應歸屬于“溫州公司”,你應當向溫州公司索取薪水。如果企業回絕付款,如果你想要紹興市、溫州市的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尋找維護。 Q:我就是寧波市一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近期公司總部確定撤消上海分公司,要消除與上海分公司全部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人們理當獲得賠付。但是現在公司總部下了一個通告,將我調至寧波市公司總部去工作,公司總部明明知道我是不會去寧波工作的。我認為他們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我離職,以躲避應當向我收取的賠償費。請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應該怎么辦? 上海市閱讀者 A:《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需依據的客觀條件存在重大轉變,導致原工作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商議不可以就合同變更達成共識,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期限,上班時間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1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因此,在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時員工得到經濟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公司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假如用人公司并沒有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無法直接規定經濟補償的。自然,《勞動法》第17 條還規定,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原則。 因而,要拿出應對策略,還看企業把你從上海調至寧波市存不存在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舉動。假如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含有關于勞動履行地的約定,企業把你從上海調至寧波市歸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你能給予回絕;假如調至寧波市后薪水、職位出現了改變,一樣歸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你一樣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的,企業理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不存有上述所說情況,則你應當聽從企業安排,不然歸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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