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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個人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責改處以2千至2萬處罰

        2022-08-15 16:14

        一、有什么個人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責改處以2千至2萬處罰

        1、有下列個人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改;對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蠻不講理抵觸、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動監察的;

        (2)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需求申報書面報告,隱瞞事實真相,出示偽證或是藏匿、毀滅證據的;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改拒不改正,或是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4)威脅恐嚇舉報者、舉報人。

        2、法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二、工作監督管理原則

        1、確保勞動者權益標準

        在用人公司和員工中間地位來講,員工處在比較劣勢地位,因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義務和責任對做為弱勢人群的職工給予法律保障。針對用人公司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舉動,理應進行查處和懲罰。

        2、公開公正標準

        工作監督管理執法活動正常情況下理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基本內容工作監督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沒經公布的不可做為監督管理的執法依據。工作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具體內容、舉報投訴電話也應當向社會公開,既保障了相對人的自主權,也是社會社會公眾的有效途徑。公正原則規定工作檢查監督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政執法時要公平地對待一切相對人,不搞國民待遇。執行懲罰時,務必依法執法,按照違反規定的情節、損害的不良影響等多種因素,綜合性明確處罰的金額。

        3、高效率、便民利民標準

        在監督管理執法活動中,有關部門應盡可能不受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的生產和生產經營,并及時依法查處和改正用人單位的違紀行為。嚴苛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監督管理事宜,提高效率,不受影響用人公司正常生產和生產經營,妥善處理違法違紀行為。這一標準,根植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自始至終。依照這一原則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理應對外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監督管理組織的地址,開設檢舉投訴信箱,有必要的能夠開啟網絡舉報,便捷群眾舉報。

        4、教育與懲罰結合的標準

        這一標準最先規定政府機構確立懲罰的目的在于文化教育被告方,促使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即懲罰是方式,并不是目地,但也不能只文化教育,不懲罰。既會對用人單位的違紀行為給與必須的懲罰和封禁,又要通過文化教育提高其法制觀念,完成監管的雙重作用。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有:蠻不講理抵觸、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動監察的等個人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改,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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