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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法定婚假產假多少天?

        2022-08-04 16:35

        依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第20條的規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孕子女的夫婦,國家行政機關、社團組織、公司事業組織理應給與下列工資待遇:

        1、雙方法定婚假為30天。

        2、女性除享有國家規定生育假外,提升生育假60天。

        3、男性享有2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的生活,護理假為25天。

        員工在前款規定的生育假、護理假期內,享有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勵金、福利工資待遇。

        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女職工基本生育假為98天,在其中臨產前能夠假期15天;孕婦難產的提高生育假15天;生孕雙胞胎的,每多生孕1個寶寶提升生育假15天;孕期沒滿4個月小產的,體驗15天生育假;懷寶寶滿4個月小產的,享有42天生育假。

        情況下,懷孕兩個孩子后還能再合理合法生孕一胎小孩

        依據修正草案內容,第16條規定,具 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兩人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是社區服務中心提交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是社區服務中心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 行政機關準許,能夠分配再生育一胎兒女:

        1、已生育的2個兒女含有兒女經鑒定為病殘兒,不可以成長為正常的人力資本,醫學中覺得能夠再生育的;

        2、二婚(沒有再婚)夫婦,再結婚前一方生孕一個兒女,另一方未生孕,再婚后只懷孕一個子女的;

        3、二婚(沒有再婚)夫婦,再結婚前總計生孕兩個以上兒女,結婚后未生孕子女的。

        夫婦申請辦理再生育兒女時,合理合法收留的子女不參與家中兒女數的計算。但夫婦已生孕2個兒女,不得以兒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辦理再生育

        民族地區也需要推行計劃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第19條規定,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合乎下列條件,規定再生育不可分配生孕第三個兒女: 夫妻兩人均系農村百姓,其中一方系東鄉縣、裕固、保安族及其生活在人口數量稀少的農牧區、林地的藏、蒙古族、撒拉、烏孜別克族,已生孕2個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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