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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拿不上未休年假酬勞?

        2022-07-21 16:51

        江蘇省工人報

        2009年7月,小吳以其所屬單位未全額支付工資而向企業明確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與此同時規定該企業為其清算未休足年假的勞務報酬,但用人公司視作小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不同意付款小吳未休年假的勞務報酬。

        現實生活中,一些公司對年休假制度了解不正確,覺得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付款未休年假酬勞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不會再扣回。”

        此案中,因小吳截止到2008年的總計工作年限已經有11年,她2009年應具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在端午節期內她合拼休過5天年假。小吳2009年在該公司的工作天數是200天。那樣,小吳換算未休年休假天數應是:(200天÷365天)×10-5=5.4-5=0.4天,而0 .4天不夠1一天到晚,故該企業不需要付款小陳未休足年假的勞務報酬,但該公司明確提出不同意付款的以上原因則是有誤。

        事實上,所述要求中“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并不是只指“由用人公司積極與員工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的情況”,而應當了解為“但凡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的情況”,都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時換算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酬勞,對于哪一方提起的則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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