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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有權利制訂法定婚假的有效期限嗎?

        2022-07-18 16:57

        [實例]:

        2003年底一位女員工向相關部門反饋,她在當初3月份領了結婚證,可是10月份請婚假時,企業取出管理制度:法定婚假自辦結婚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合理。她迷惑不解:國家有關要求都沒有說法定婚假僅有在辦結婚證前的一段時間內應用。如此一來,她并不是享有不上法定婚假了沒有?她覺得企業的這一要求不科學。

        但公司也有苦說不出。某房地產公司人力資源主管楊小姐舉了一些實例:員工甲三年前結婚時,正好是十一國慶,并沒有請婚假,如今規定補請;員工乙新入企業沒幾天,卻拿著一年前發的結婚證請婚假;員工丙在離職時需要把幾年前沒休的法定婚假抵充提前通知期……(此實例由苗其巍給予)

        [剖析]:

        爭議焦點:企業有權利制訂法定婚假的有效期限嗎?

        擁護者覺得,只需不違反法律要求,用人公司有權利在管理制度中要求法定婚假的有效期限。自然,制定的限期要有效,程序流程要合理合法。

        改革派覺得,那么既然法律法規并沒有針對法定婚假的應用作出約束性要求,員工就有權利隨意選擇應用日期。制訂法定婚假的有效期限沒有根據。

        告誡:法定婚假是拿來辦喜事的,如同喪假是用于辦喪事的。有見過制定喪假有效期限的嗎?企業與其說制定法定婚假的有效期限,比不上確立告之法定婚假只有用以完婚(如辦婚姻大事、蜜月旅行等)、作費,對其法定婚假的申報程序流程作出嚴苛要求。這種既合乎法定婚假的法律本意,也有益于企業核查準許、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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