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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能夠出讓么?

        2022-07-05 17:59

        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下稱年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

        《勞動法》針對帶薪年假能否出售、出讓并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帶薪年假具備人身安全特性,不能出售、出讓。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繳納不少于薪水300%的薪資酬勞。確因工作需要企業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

        員工總計工作中已滿1年未滿10年,年假5天;已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已滿20年,年假15天。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

        (一)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左右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之上的;

        (四)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

        (五)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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