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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年假且未超出仲裁時效的薪水應發放

        2022-07-05 17:53

        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那樣,假如這一酬勞并沒有立即派發,員工多久內能夠討要呢?

        2013年7月11日,曹先生做到退休年齡規定,勞動合同書全自動停止。2013年8月16日,曹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工廠付款2011年10天、2012年10天及2013年7天帶薪年假薪水。

        審判長觀點:陳向科強調,假如年假須于本年度分配休滿,則應休未休年假薪水的仲裁時效需從第2個年的1月1日算起;假如跨l個本年度分配年假的,僅有至第2個本年度結束時用人公司未分配員工休年假而又未支付應休未休假薪水的,員工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被損害,仲裁時效需從第3個年的1 月1日算起。

        此案中,仲裁時效參照的是以上后一種狀況。因而,法庭最后適用了曹先生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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