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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下崗時長能不能取代帶薪年休假?

        2022-07-05 17:52

        【實例】

        今年,在制造淡旺季,王某所屬的企業為了更好地降低支出,規定除保安人員、機械設備維護人員外,其他員工一律在家里下崗2個月,然后準時回公司上班,全部下崗員工在待崗期內只發基礎工資。近日,因爸爸生病住院,王某前去照料,按照規定王某具有5天帶薪年休假,遂向企業提出了休假申請,卻遭受回絕,理由是王某在下崗期內早已歇息60天,故王某已不再具有帶薪年休假,何況這時恰逢企業的生產制造高峰期,王某一旦轉崗,必然危害生產制造。

        我想問一下,下崗時間可以折抵帶薪年休假嗎?

        【分析】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下稱《條例》)要求,下崗時間不能折抵帶薪年休假的。一方面,下崗時長不可以取代帶薪年休假。下崗指的是員工依據用人公司的分配,在與用人公司維持勞務關系的情況下,暫時離開崗位,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里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給予正常的工作規范支付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能夠付款基本生活費。帶薪年休假就是指員工依據法律法規,只需連續工作1年之上,就還可以享有一定時間的休息日,且用人公司務必沒有理由地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盡數發工資。

        《條例》第4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

        (一)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左右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之上的;

        (四)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

        (五)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

        換句話說,僅有具有以上五種情況之一,員工才不會再具有帶薪年休假,在其中并沒包含下崗。另一方面,企業不可以由于處在生產制造高峰期而奪走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條例》第5條要求:“企業依據生產制造、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合理安排員工年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自己允許,可以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即在員工不同意按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的前提下,企業不可以由于生產制造焦慮不安,擔憂危害自身利益而置員工支配權于不管不顧,公司應依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給與“統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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