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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人員帶薪年休假

        2022-06-29 16:5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精神實質,為貫徹落實年休假制度,保證我區工作員正常的假期,有益身體健康,提高效率,完成“效率改革”。特制訂我區年休假制度如下所示:

        一、 年假目標

        凡參與工作滿一年之上,且已職稱評定的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

        二、年假假日

        年假假日,依據管理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各自明確: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未滿10年,年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已滿20年,年假期15天。

        三、年假工資待遇

        (一)國家法定假期日、歇息日不計入年假的假日。

        (二)假期期內,薪水福利等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三)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休年假的,經自己允許,可以不分配休年假。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

        四、年休假安排

        各處室要依據工作目標和自身真實情況,有效方案并妥當分配年假,不僅保障作業的正常的井然有序運行,又要確保年假的成功具體實施,切實維護工作員的合法權利。人事科承擔催促、查驗各處室年假狀況,保證機關人員年假切實落實。

        (一)各處室將本處工作人員年休假時間報人事科辦理備案,對是因為工作關系不可以按照計劃分配年假的,應在年度內給予調節。

        (二)年假能夠集中化應用,還可以按段分配,一般不以前年度分配。

        (三)要切實履行年假辦理手續,嚴苛備案登記。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初不享有年假:

        1.當初病假合計超出20天的;

        2.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請病假總計2個月之上的;

        3.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

        4.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

        本規章制度由人事科承擔表述,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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