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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后憂郁癥企業可以解雇嗎
2022-06-27 15:34
一、產后憂郁癥企業可以解雇嗎?
可以的。假如是由于得了抑郁癥而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錯性解雇】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員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擔任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簽訂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務合同沒法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一致的。
二、被迫辭職是不是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作合同約定付款勞務報酬或是給予工作標準的、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驅使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付款賠償費。
因而,假如系用人單位毀約在先、造成員工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但不能免去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與此同時還承擔相對應賠償義務。用人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驅使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理應繳納員工的勞務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付款賠償費:
(一)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法逼迫工作的;
(二)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付款勞務報酬或是給予工作標準的;
(三)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四)拒不付款員工廷長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五)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不可以隨便的解雇員工,尤其是處在三期的女工,用人單位要開除得話便是違反規定的個人行為,假如女工因為產后憂郁癥造成沒法正常的作業的,那樣用人單位是有支配權解雇的,可是必須繳納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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