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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金的法律問題

        2021-05-20 15:21

        年終獎金的法律問題

        員工年末前辭職,是不是有權利規定按占比付款年終獎金?

        年尾前辭職是不是有權利獲得年終獎金,應考慮實際企業的年終獎金特性而定,看提早辭職是不是具有年終獎金的付款標準。

        假如在合同書或管理制度中立即承諾每一年派發13個月薪酬的,視作對員工的基本上酬勞,只需員工在本年度辛勤努力的就應按占比獲得空出的一個月的薪酬一部分,而不可規定員工是不是工作中滿年或工作中到年末。

        假如在合同書或管理制度中注明年尾仍在職人員的才派發年終獎金或相近標準,則視作履行合同獎賞,年尾前辭職的不符該標準,沒有權利規定年終獎金。

        假如合同書或規章制度要求按考評結果付款年終獎金,則為績效獎,業績考核在本期考評期完畢后開展考評鑒定,做為公司管理方法中的處罰和鼓勵對策,因而對已辭職員工沒必要開展鑒定,換句話說沒有考評結果,因而也沒法依考評結果派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除開之上所例外也有其他情況,不一樣的企業有不一樣的管理方法,年終獎金就會有不一樣的特性??偟膩碇v,年尾前辭職是不是有權利獲得年終獎金,需看年終獎金的特性和第三方支付標準而定,調查提早辭職能不能達到年終獎金的派發標準。

        綜合性而言,辭職后抽成或年終獎金應予付款,能夠大概歸納為:有合同書的按合同書,無合同書的按規章制度,也沒有的按國際慣例。自然,其前提條件是務必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

        員工在年末后、年終獎發放前辭職,是不是有權利規定付款年終獎金?

        有的企業要求,年終獎金在下本年度的某一月派發,在年終獎發放日以前辭職的員工沒有權利領到年終獎金,無論是不是工作中到年末。這般要求是不是合理?它是失效的。年終獎金是對于一個考評本年度的,員工工作中到本年度完畢,便是與其他員工一樣投入了一年的工作,就獲得了得到相匹配的年終獎金酬勞的支配權。公司不付年終獎金,便是侵害了員工的獲得工作報酬權,違背了同酬的法律原則,因而那樣的要求失效。

        假如也有別的法律問題,能夠網上咨詢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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