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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中途跌傷 個人設宴不屬運行時間算不上工傷事故

        2022-06-10 16:47

        企業開了后會,孫女性與別的員工應別人之邀一起出門吃午飯,中途她不小心跌傷。孫小姐覺得午餐是工作中就餐,中途負傷理當屬工傷事故。但區工作和勞動保障局做出了“不屬于工傷事故和視同工傷”的評定決策。孫女性不服氣,向法庭提出訴訟,規定撤消該評定決策。日前,盧灣人民法院經審核后做出裁定:上訴人孫女性在就餐中途跌倒負傷,不屬《工傷保險條例》有關理應確認為公傷或視同工傷要求的情況。2007年1月13日,孫女性所屬的企業舉辦員工大會。早上大會完畢后,將要擔任企業總經理的劉先生明確提出請大伙兒用餐。就在我們一起出門就餐的中途,孫女性不小心跌傷。孫女性堅持不懈覺得自已是工傷事故。她講,劉先生是企業總經理,他請員工用餐,屬工作中就餐。她在去用餐中途跌倒負傷,應確認為工傷事故。企業及區工作和勞動保障局則覺得,當日孫女性出門用餐是劉先生個人設宴。劉先生那時候并未到企業就職,并不是是企業員工,他以自己為名設宴, 不屬于工作中就餐。更何況,企業平常也不給予員工午飯,大伙兒全是回家了吃午飯的,因而,孫女性在吃午飯中途跌倒負傷,不可以評定工傷事故或視同工傷。本案爭論的聚焦點落在“當日的聚會是不是屬于工作中就餐?”“孫女性在中途跌倒負傷是否評定工傷事故或視同工傷?”案件審理后人民法院覺得,劉先生以自己為名邀約大伙兒用餐,系行為,不屬工作中就餐。孫女性負傷都不屬《工作保險條例》有關理應確認為作業或視同工傷要求的情況。孫女性的起訴認為無客觀事實直接證據與法律規定,不予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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