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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分析:增加運行時間

        2022-06-06 17:21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出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鐘頭。

          (1)怎樣正確認識此條中的“增加運行時間”的實際含意?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9/5)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鐘頭。

          此條中的“增加運行時間”就是指在公司實行的運行時間規章制度的基本上的日夜奮戰,此條中的“生產運營必須”就是指加工、商業企業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緊急任務等狀況。

          (2)用人單位與員工“商議”增加運行時間的程序是什么?員工是不是有權利回絕?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71、商議是公司決策增加運行時間的程序流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以外),公司如因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增加運行時間時,應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協商后,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決策增加運行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員工有權利回絕。若就此產生勞務糾紛,可以報請勞務糾紛解決組織給予解決。

          (3)增加運行時間是不是只指加一點而不包括歇息日或節日等寶物假期日的加班加點?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1997/9/10)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增加運行時間'是不是只指加一點,而不包括歇息日或節日等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是不是加班加點不會受到《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相關增加運行時間的局限包含正常的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的總時長不能超過36鐘頭。在我國法律單位并沒有做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實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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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工會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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