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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培訓后報考的職業資格證歸員工全部

        2022-05-30 16:26

          實例回望:

          廖某于2014年9月23日新員工入職某酒店從業技術部設備維修工,2014年12月該酒店餐廳送廖某去參與電梯轎廂實際操作學習培訓,培訓費由酒店餐廳擔負,廖某通過專業培訓獲得了電梯實際操作資格證書,2015年5月24日該酒店餐廳消除廖某勞動合同書,廖某規定酒店餐廳退還其被沒收的電梯轎廂資格證書,電梯實際操作資格證書應歸誰全部?

          刑事辯護律師觀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收員工,不可扣留員工的第二代身份證和別的有效證件,不可規定員工給予貸款擔?;蚴且詣e的為名向員工扣除財產。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帶來的培訓費。用人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因而,公司組織的電梯轎廂學習培訓,獲得的資格證書歸員工本人。廖某可以向公司規定退還電梯作業證,假如企業不給,廖某可以向本地的工作行政工作機構舉報,不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要求,扣留員工第二代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退回員工自己,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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