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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銷售任務 工資也不能低于最低標準

        2022-05-17 16:33

          小李在壽光市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工作,在干完一個月后,小李僅拿到了420元工資,遠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920元,小李找到公司交涉,要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公司卻稱,小李未完成公司要求的3項保單任務,所以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小李的工資數額。小李感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補發工資500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就應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盡管小李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標,但仍然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其工資就不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920元,公司應補發差額部分。后經調解,保險公司補發了小李的工資差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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