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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產假管理制度

        2022-05-10 16:08

        國家于2012年4月18日公布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文中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地方政策是根據國家政策來的。不過有些地方政策和國家政策也有些小的差異。比如很多地方對晚育的女職工有多休15天產假的規定。這個我們可以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查詢。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即跟正常上班的工資一樣。不能以公司制度規定產假期間發送基本工資為由而在產假期間只給女職工發放一部分工資。這種公司制度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是無效的。

        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能與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合同到期與否都不能解除。如果解除,就算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保持勞動關系,那用人單位需要恢復勞動關系,即繼續回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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