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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期員工公司辭退必須虧本嘛?

        2022-05-09 16:48

        一、實習期員工公司辭退必須虧本嘛?

        1、實習期員工公司辭退不一定必須虧本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這時企業不用付款賠償金,且也不用虧本。

        2、除此之外,企業解雇下列種類的員工,也不用賠付:

        (1)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2)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3)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確立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用人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4)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5)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二、二、勞動合同書里不寫實習期合理合法嗎?

        1、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實習期并不是必不可少條文,反而是商議條文,是不是承諾由員工和用人單位商議明確。可是,只需商議承諾實習期,就需要遵循相關試用期的規定。

        2、勞動合同書理應具有下列條文:

        (1)用人單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2)員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證或是別的合理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職責和工作中地址;

        (5)運行時間和歇息請假;

        (6)勞務報酬;

        (7)社保;

        (8)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9)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列入勞動合同書的其它事宜。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時間的勞務合同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在與員工商議勞動合同書的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可以聯系實際情況,明確是不是承諾實習期,自然,若是承諾實習期的,試用期的最多限期不可違背國家法律的要求。假如企業在試崗內,發覺員工并吧合乎本部門的錄取標準,可以在沒有付款賠償金的情況下將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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