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員工自己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公司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當地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付款。
2.各個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有權利監督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的狀況。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形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2)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的;
(3)小于當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補償金的規范,按國家相關規范實行。
3.員工與公司單位因工資支付產生勞務糾紛的,被告方可依規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