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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安部十一局有關刑滿釋放留場學生就業人員工齡問題的解釋議案(摘抄)

        2022-04-02 16:32

        五、問:罪犯刑滿釋放留場學生就業后是不是計算工齡,怎樣計算?  答:依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解決黨政機關、公司、院校在肅反運動中得知的反動分子結構和別的壞分子的工作年限和薪水問題的要求”,和一九六三年一月全國總工會審批浙江公會有關出獄分子結構的工齡計算問題的精神實質,刑滿釋放留場學生就業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應按下列方法解決:原系人民內部結構違法分子結構,理應從刑滿釋放留場之日起再次計算工齡,判處之前若有工作年限只有算作一般工作年限,不可以算作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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