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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9年工作年限哪去了

        2022-04-01 17:35

        離職補償生糾紛案件 副總經理一怒上法院

        勞動合同書被公司單位消除后要付款對應的經濟補償,這早已變成一個常識問題的問題。但付款賠償金的測算規范卻不一定每個人都清晰,進而致使一些企業乃至故意亂扣,侵害員工的合法權利。近日,市二中院結案一起因計算工齡引起的經濟補償糾紛案,最后員工取得的賠償金比公司同意付款的空出11萬余元。

        孫先生于1994年到北京某基本建設發展趨勢企業工作中,2002年被任命為副總,每月稅后工資為8166元。2003年2月被調到上級領導投資管理公司工作中,原薪資待遇不會改變,彼此未再簽訂合同。2004年2月,投資管理公司以再次定崗定員為由,通告孫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終止勞動合同,并覺得孫先生到投資管理公司恰好1年,因而僅付款其1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孫先生覺得,他的工作年限應該是10年,應付款10個月的經濟補償。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后裁定公司單位付款1個月的經濟補償。孫先生遂向法庭提出訴訟。

        東城區法院審判覺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因作業必須、機構決策調節工作中而遷移所在單位的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明確經濟補償時,員工在原企業運行時間應測算為現公司的運行時間。因而宣判被告方投資管理公司付款給孫先生總共10個月的經濟補償81166元及其50%的附加經濟補償40583元。市二中院三審保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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