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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年限問題

        2022-04-01 17:35

        問:

        我于1965年7月經那時候的工社分配并經縣準許,參與“四清”工作隊員,每個月由工作隊員發送給薪水。因為“文化大革命”逐漸,“四清”工作隊員于1966年撤銷,我又由機構計劃在自己所屬工社任農技員,一直到1968年3月參軍入伍。1971年3月轉業分派在那時候的縣設備搬運公司機修廠工作中,已經到法定退休年齡。

        請問:我參與“四清”及在工社任農技員期內,是不是計算工齡?

        解釋

        依據原勞動人事部商業保險福利局《對于農戶技術性員工齡測算問題的回應》(勞人險字?1983?17號)的精神實質,假如自己之后經考評被宣布錄取為國家農業技術黨員干部,其被錄取前最后一次晉升為工社職業農技員的時間,可以和錄取后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依照原國家人事局《關于參加“四清工作隊”的工作時間可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復函》(中國人[1981]54號)的精神實質,對參與“四清工作隊員”后被消化吸收為國家干部的,可以從參與“四清”工作中時起估算為連續工齡。

        因而,只需自己是之后經考評被宣布錄取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黨員干部的,其被錄取前由機構計劃在工社為農技員的運行時間,及其先前在“四清工作隊員”工作中的時間,都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但假如一直沒經考評沒有被宣布錄取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黨員干部,則在工社出任農技員和之前在“四清工作隊員”運行時間都不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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